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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 北京催债: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间借贷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当借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在合法的条件上所作出的约定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行为不予否认,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本讨债公司咨询专业调查员。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泰兴市位于江苏省中部、长江下游北岸。北纬31°58′~32°23′,东经119°54′~120°21′。东接如皋市,南界靖江市,西濒长江,与扬中、武进两市隔江相望。北邻姜堰市,东北与海安县接壤,西北与泰州市高港区毗连。东西最大直线距离为47.0千米,南北最大直线距离为43.5千米。全市属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总面积1252.6平方千米,水域230.3平方千米(含江域面积42.88平方千米),占18.4%,地势东北高、西南低,由东北向西南渐次倾斜。泰兴置县始于五代南唐升元元年(937),县名由来是随泰州兴起之意,属泰州管辖。北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改属扬州。南宋绍兴初,再属泰州;五年,仍改属扬州;十年又属泰州;十二年又改属扬州。元升泰兴为上等县,属扬州路总管府。明属扬州府。清雍正二年(1724)改属通州。民国3年(1914)属苏常道,16年直属江苏省,22年属泰州行政督察区,23年改属扬州行政督察区。1949年全县解放,属泰州行政区,1953年属扬州行政公署,1983年属扬州市。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泰兴市(县级),由江苏省直辖、扬州市代管。1996年8月由新设的地级泰州市代管。1997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将口岸、刁铺、田河、许庄、永安洲5个乡镇划归泰州市高港区。始建县时,县治设于济川镇。后因塌江,于北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县治由济川镇移至口岸以西的柴墟,并于四周累土为城。南宋绍兴初年,县治迁延龄村(今泰兴镇)。是亦为今市治。2004年底,泰兴市辖泰兴、黄桥、蒋华、滨江、广陵、马甸、七圩、宣堡、古溪、曲霞、河失、姚王、新街、珊瑚、横垛、张桥、溪桥、胡庄、分界、元竹、刘陈等21个镇和根思乡,共有59个居委会,343个村委会。